21.00
7551.湖南长沙府宁乡县麦田胡氏六修族谱
  • 基本信息
  • 家谱概要
  • 顾客评价
归属地
湖南长沙府宁乡县
堂号
安定堂
现存数量
216页
信息服务费
21.00
编修年代
清代

一、基本信息

  • 谱名:胡氏六修族谱

  • 卷次:卷九

  • 类型:附刊《宪断票》(清代地方官府审理坟山、田土纠纷的司法文书,附入族谱以固化族产边界)

  • 堂号:安定堂(从图片左侧 “安定堂” 字样可证)

  • 归属地:湖南长沙府宁乡县(今湖南宁乡)

  • 核心事件:清代康熙至乾隆年间,胡氏家族与邓氏、黄氏等因 “筲箕坡石塘尾” 坟山、田产发生的系列纠纷及官府判决。


二、事件脉络与判决要点

1. 纠纷起源(康熙二十六年)

  • 洪姓业主将筲箕坡石塘尾坟山出售给胡氏,契约中明确标注 “不在契内” 的部分坟山,却被邓奇泗(邓氏)主张为己有,引发权属争议。

  • 后续黄克生侵犯坟山,又立禁约约束胡圣谦等人,进一步激化矛盾。

2. 纠纷升级(乾隆年间)

  • 邓奇泗之子邓武周、邓泗臣等人,在胡氏坟山周边挖草皮、砍伐松树,甚至抢锄殴斗,胡成德(胡氏后人)向官府控告。

  • 官府经多次审理、现场勘查,确认筲箕坡为胡氏祖山,邓氏等人 “背约强伐”,行为不当。

3. 最终判决(乾隆十七年、二十八年)

  1. 权属界定:明确以古堤为界,堤内为胡氏祭扫禁地,邓人不得越界砍伐;堤外剩余部分按契约归邓氏管理。

  2. 处罚与约束

    • 对邓奇泗等人杖责警告,责令赔偿树木损失,立约不得再犯。

    • 明确 “此后邓奇泗不得侵犯一草一木,强砍树木者严惩”,并将判决结果附入族谱,作为族产边界的法律依据。


  3. 后续执行:乾隆二十八年,官府再次重申判决,要求双方遵依,“毋得藉奇转售原契,无批再行滋事”,彻底固化边界。


三、文书价值与背景

1. 族谱附入司法文书的意义

  • 产权固化:清代民间坟山、田土交易常因年代久远、契约残缺引发纠纷,将官府 “宪断票” 附入族谱,相当于为族产附上了官方 “确权证书”,避免后世争议。

  • 族权与政权结合:通过官方判决强化家族对祖产的控制权,是清代宗族维护族产的重要手段。

2. 清代宁乡的坟山纠纷背景

  • 宁乡地区宗族聚居,坟山作为 “风水命脉”,权属纠纷频发,官府审理时会兼顾契约、族谱、地方习惯(如 “古堤为界”“祭扫禁地”)。

  • 此类纠纷常伴随砍伐树木、抢锄殴斗,反映了清代基层社会围绕土地资源的激烈争夺。


四、文字转录(节选)

特授湖南长沙府宁乡县正堂加三级徐
为恳恩吊讯等案事:按据胡成圣泽控邓奇泗到县,当差唤讯,审得胡圣谦之祖胡瑞之等于康熙二十六年,年将田出售洪相卿,有筲箕坡石塘尾坟山,批明不在契内;且有邓奇泗、血伯、邓君之、邓明初等在场为中,迨后洪售与黄克生,因侵犯坟山,又立有禁约,圣谦等之祖又抄存底契,亦照批明;至克生转售袁瑞卿,及至瑞卿转售邓攻之,未照胡售洪契批明,插立牌扦致胡鸣……
(后续判决要点):嗣后邓奇泗不得侵犯一草一木,所抢锄头及强砍树木,著奇泗补赔,取不得复行滋事,遵依在案合行差押。为此票仰原差贺华前去,即遵本县审断事理,押同两造,中证照原扦清各管,并押奇泗量赔圣谦树价、锄头,取具日后不得藉奇转售原契,无批再行滋事,遵依投递附卷结案。该差毋得需索玩延,致干重究,火速右差。

五、补充说明

  • 该文书完整记录了从康熙到乾隆近百年间,胡氏与邓氏的坟山纠纷,是研究清代湖南基层社会、宗族与司法互动的一手资料。

  • 从 “筲箕坡”“石塘尾” 等地名,可追溯宁乡当地的古村落与地形信息,对胡氏家族的迁徙、定居史也有佐证价值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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